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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作者:说法律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解决如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性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已确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现,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应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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