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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能要求必须评估房产吗

作者:说法律

房屋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必须评估房产。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或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定,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房屋进行登记,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评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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