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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由谁担保

作者:说法律

融资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一般是由出卖人担保,但如果出租人具有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等情形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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