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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作者:说法律

押金的法律性质:单向性、补偿性、以及预防性等性质。押金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收回押金的情形时,押金可以不退还给交付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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