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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作者:说法律

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但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中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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