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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作者:说法律

以下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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