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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材料是什么?

作者:婚姻法律顾问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五)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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