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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我国法律对单位的录用通知书的效力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这与在求职节目上,单位发出的录用承诺有相同之处。只是在理论界大都认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但无论是把它看做是要约,还是承诺,录用通知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规定。但是,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签订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环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邀请,往返的几次要约,最后承诺。要约一旦做出,则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诺一旦做出,则合同成立,一方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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