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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吗

作者:合同纠纷解析

合同生效日期有没有可能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呢?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已经对某一交易事项达成口头协议,并依据该口头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后因为某种需要再补签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我们通常称之为倒签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合同成立时不一定非得是书面形式,口头也是可以的。而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在口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能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加以固定。相反,该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合同成立时间可以早于双方签订合同书的时间。

而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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