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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是否还履行

作者:债务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法律上叫做混同。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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