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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是否承担下属债务

作者:债务法律知识

1、“主管单位”一般是指行政主管,它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代表,也就没有企业代表权利,因此对下属企业的债权债务是没有关系。

2、我们就知道在任何体制当中,上级部门往往比下级部门拥有更大的权力甚至可以命令下级部门为上级部门的命令而奔走,所以上级我们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下级部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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