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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迫签订借款合同是否犯罪

作者:法律百科

胁迫写借条构成犯罪。没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胁迫,是无效的债务,同时,行为人涉嫌敲诈勒索,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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