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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什么

作者:债务法律知识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是:

债务人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属于处分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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