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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是否无权受偿

作者:说法律

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是无权受偿。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反担保是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保障的是保证人的权益,而主债权人只能就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优先受偿,而不能就反担保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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