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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作者:说法律

民法典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有:

1、土地附着物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3、土地补偿知情权;

4、补偿方案听证权;

5、获得征地补偿权;

6、拒绝交地权;

7、拒绝补偿登记权;

8、安置手续权

9、获得留用地权;

10、恢复耕种权;

11、建设用地入股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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