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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不合理的农业损失鉴定

作者:说法律

推翻不合理的农业损失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进行农业损失鉴定,证据充分足以反驳鉴定结果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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