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等;
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