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