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完善必要性:细化贿赂罪的认定,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对现在新型行贿、受贿手段的鉴定更加明确、细化,人民法院在判定行贿、受贿罪时有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