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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售的开发产品是否缴纳房产税

作者:说法律

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不缴纳房产税,未出售但已使用、出租、出借的除外。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实施自用、出租、出借的,应当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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