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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说法律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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