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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房屋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裁定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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