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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作者:说法律

破产债权的认定有以下程序: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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