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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

作者:说法律

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经登记。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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