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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签注条件

作者:说法律

深圳市居住证签注条件: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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