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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作者:说法律

伤情鉴定的期限:

1.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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