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是可以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第三人的过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
并且要求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则不属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