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要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