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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作者:说法律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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