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般情形下不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除非是特殊专业,并且符合特定的要求。否则学校应当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