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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作者:说法律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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