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不可以买赠活动的。法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违法进行药品买赠活动的,可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严重时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