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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必须报废的情形

作者:说法律

灭火器必须报废的情形包括: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内扣式器头没有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筒体严重变形的;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的,或者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超过有效使用期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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