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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海南省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会受到上述处罚的情形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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