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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是否担责

作者:说法律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应当担责。因为幼儿园对于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而幼儿园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致使幼儿脱离监护人监管而导致溺亡是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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