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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作者:说法律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若认同处罚的,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的义务进行履行。若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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