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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明细

作者:说法律

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明细应当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当事人因为赔偿费用提起诉讼的,则具体金额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丧葬费应当根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应当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则计算到十八周岁,如果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则计算二十年,但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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