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取证的,应当自行搜集证据,随答辩状一同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交。部分证据原告不能自行调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