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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说法律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使用的条件为: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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