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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改变管辖

作者:说法律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需要变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多个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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