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制监督是指有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