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对于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处理方式为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搜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合议庭一般会予以同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可以的,但要避免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出庭作证,而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均是侦查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则更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在庭审中有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可以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说明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