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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说法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4、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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