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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如何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说法律

新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来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依法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法向法院起诉,并陪同当事人参加庭审;以及依法行使其辩论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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