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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理解

作者:说法律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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