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能追加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的,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