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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作者:说法律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并且需要对其证据材料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等事项;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以及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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