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已经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4、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等等。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没有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刑缓期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能假释。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一方面,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刑罚执行的混乱,损害刑罚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为1/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68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如下:
(1)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一方面,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3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确实认罪服法、悔罪自新。提前释放后不致危害社会,是指如果适用假释提前释放犯罪人后,犯罪人不致再实施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丧失作案能力的情形。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