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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大队怎样当行政诉讼被告

作者:说法律

监察大队当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是:监察大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它就是被告;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监察大队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监察大队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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