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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有哪些

作者:说法律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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